在中国,拆迁安置是指政府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拆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拆除的人进行相应的安置。拆迁安置涉及众多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每位拆迁居民都有居住权”的问题。对此,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回答。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都规定了拆迁安置人的居住权。其中,最主要的是《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该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应当保障居住权利。如果将人员安置在新建的居住区,则应当在居住区社区内划出居住用地,建设基本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从这段法规条文中可以看出,拆迁安置人是应该有居住权的。
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拆迁安置人是否具有居住权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对拆迁安置人的安置计划没有充分的研究和考虑,导致拆迁安置人的实际居住环境与他们原有的住所相比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居住环境的恶劣、公共设施的匮乏等问题。此外,在某些地方,政府并未对拆迁安置人提供相应的产权保障等措施,导致其居住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拆迁安置人应该具有居住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则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措施来确保拆迁安置人的居住权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