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帅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管,挪用公款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
首先,毕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按照该法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占或者非法处分公共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毕帅作为某国有企业的高管,挪用公司公款达2000余万元,严重侵占了国有资产,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毕帅行为对国有资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应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毕帅侵占的公款数额较大,数量级在千万以上,情节也较为严重,法律上理应予以较重惩罚。
最后,毕帅在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部分挪用的公款,这些都是较为紧要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挽回或者部分挽回损失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毕帅得到较为宽大量刑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毕帅挪用公款判了8年,是法律的正常适用。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国有企业财产的保护需要更加加强,同时也应该规范企业高管的行为,防范类似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