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生育困难者指的是有育龄夫妇,在正常夫妻生育过程中,却由于生理因素无法自然受孕、怀孕或者难以分娩、怀胎等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育困难者逐渐有了一些治疗方式和辅助生育技术,并对他们的关注和支持也在逐渐加强。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生育困难者是否应该在抚养权上享有优先权?
在我的观点看来,生育困难者并不应该在抚养权上享有优先权。首先,生育困难并不影响他们作为父母对孩子的爱和责任。无论由谁来抚养孩子,父母对孩子的爱和责任不会因此减少。其次,优先权并不能保证孩子得到更好的抚养。即使父母有生育困难,他们不一定能够更好地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应该由那些最有能力、最有爱心、最有责任感的人来承担,而不是由他们的生育能力决定。
此外,赋予生育困难者在抚养权上的优先权也会对其他有能力的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其他有条件的人在抚养孩子时同样需要思考和承担责任,当他们需要和生育困难者竞争抚养权时,后者不能仅仅因为自身的困难而得到优先权。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抚养孩子,他们的选择应该由他们的能力和情况决定。
综上所述,生育困难者与其他人在抚养孩子时没有区别,他们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抚养权。法律应该保障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不是考虑父母的个人背景。但是,对生育困难者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支持和关注也应该加强,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