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无错方优先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主要是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而不是给予优先权给任何一方父母。因此,抚养权得到规定的途径是由法院权衡孩子的福利和离婚双方的情况而决定,如孩子的健康、安全等。
在法定抚养权案件中,消息人有责任确保儿童的福利最优,并为他们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机会和资源。因此,法院首要考虑是否有一位父或母能够提供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恰当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父母的工作稳定性和迁徙能力。而这意味着,一个父亲或母亲可能会因其工作机会或财政原因而需要搬家,但是这不一定就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法院可能会权衡各种因素,如抚养能力、责任感和家庭背景等方面。
总之,抚养权是权衡儿童最佳利益的复杂决策。在这个决定中,没有哪一个父母自动拥有优先权。最终,法院将依据孩子的福利来决定孩子的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