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时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等事宜。民政局并不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批和签署。
在中国,离婚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离婚需要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或民政局进行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仅仅是夫妻离婚时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无论在法律或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书都不是必须的。但是,离婚协议书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愿,对后续的维权和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离婚协议书对于离婚双方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约定和协议进行书面化,可以减少后续的争议和诉讼,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离婚协议书需要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在签署协议书前或签署过程中有一方被迫或欺骗,那么该协议书就无效。
总之,离婚协议书不是必须的,但在离婚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夫妻离婚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尽可能地避免后续的诉讼和争议,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