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征收个人或企业的土地或房屋后,为其提供的补偿性住房,目的是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民生福利。因此,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补偿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不是将其作为商品买卖。因此,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不能出售。
同时,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构筑物属于国家所有,除非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或土地使用权单位,被征收人只能享有使用权,并不具备出售权。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转让。比如:
1. 经过同意:如果被征收人有紧急生活困难或特殊需要,需要转让拆迁安置房,应征得土地使用方的同意,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手续进行转让。
2. 收回补偿:如果被征收人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或者已拥有其他住房等特殊情况,官方可以收回拆迁安置房,重新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进行转让。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属于政府为补偿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性住房,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私自转让。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严格进行手续,并征得相关方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