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占用公共财物或以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多次挪用公款可以定性为恶意贪污罪。因为多次挪用公款表明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持续存在,是一种恶性循环。同时,挪用公款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情节也比较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可以分为单处情节较轻的贪污罪和多次贪污罪,而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后者。
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不仅会导致公共财产的流失,而且会破坏税收的正常秩序,影响国家的财政状况。同时也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信任,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因此,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只有加强法律的严惩,才能彻底打击贪污行为,维护国家的财务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