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住房和生产生活土地,其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不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不允许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因此,农村宅基地的物权属性、使用权和流动性非常不同于城镇居民拥有的房产。
农村宅基地的持有者大多数是农民和农村居民,他们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具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者享有的权益主要集中在耕种、林业、畜牧、渔业等生产生活方面,而城镇居民则主要以私人住宅和商业用地为主要用途。农村宅基地的持有者和使用者也不被视为城镇居民,他们不享有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尤其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资源配备也常常引发贫困和失业等问题。
除此之外,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土地规划、土地使用、产权调控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也存在差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土地具有不同的属性和法律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政策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并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创新,以使农村宅基地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和增加农村收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