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定的经济犯罪,它是指贪污盗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的公款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一个数罪并罚的罪名,可以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位行为人刑事责任规定》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有单位犯罪的。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单位犯罪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单位犯罪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起到从犯或者主观方面配合犯罪行为的作用,如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他人挪用公款提供便利、协助贪污等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犯罪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以直接犯罪的形式主动参加了犯罪行为,如某单位领导干部直接操作挪用公款行为。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明确,单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单位的犯罪行为应该以判处刑罚和行政处罚为主,同时也要求恢复被挪用公款的赔偿责任。
因此,就立法意图和现实实践而言,挪用公款罪存在单位犯罪情形,应该依法予以打击,并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措施,防止单位挪用公款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