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一定有共犯,这是因为任何一起挪用公款的案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一个团体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只有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挪用公款需要有一个挪用的目的和动机,往往是为了个人私利、谋取利益而从公共财政中划拨资金。这个目的和动机显然不可能只是一个人的行为。例如,某地政府的财务人员被发现挪用公款用于自己购买车辆、房产等奢侈品,如果只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挪用公款往往需要有很多的操作和实施,如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通过虚构工程、虚报冒领等方式挪用公款等。这些操作不可能只靠一个人完成,而往往需要一个团伙来实施这个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时需要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配合或者纵容,可能还有其他人员协助,这些人员的行为都是挪用公款的共犯。
因此,挪用公款一定涉及到共犯,其中包括那些直接实施挪用公款的人员和那些为实施挪用公款行为提供帮助或者配合的人员。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共犯,这些人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