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款、财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之所以成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是因为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以及公职人员的公正公务。
在刑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但是,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可以将行政处分扩大到单位或组织。这说明单位也会受到处分。
此外,我国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对该单位进行的挪用公款、私分公款、私设秘密账户、编造虚假账目、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虽然《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但我国法律确立了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也实施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挪用公款罪如果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单位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不仅是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也是对公职人员进行警示和约束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