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从犯是指在主犯挪用公款的基础上,其他人参与作案、帮助隐匿、掩护等的行为。挪用公款从犯需要向国家归还挪用的公款。
首先,从犯需委托律师协商还款事项,督促其主犯归还挪用的公款。如果主犯不愿意自行归还,从犯可将归还公款的义务记入协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条款中,向法院申请判决主犯归还相应的金额。
其次,从犯也可主动归还公款,以起到主动赔偿、减轻刑事处罚的作用。若归还公款前未被发现且归还的款项与挪用的金额相当,可考虑作为从轻处罚的酌情因素。
另外,从犯一旦被判刑,可能面临财务困境,无法一次性归还全部并款项。此时,可与有关机关协商制定偿还计划,逐步归还挪用的公款,并按计划定期缴纳偿还款项,直至全额归还。
总之,挪用公款从犯归还公款是其必要的法律义务,是修复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从犯应积极主动、诚实守信地归还被挪用的公款,赢得公众的谅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