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退还所挪用的公款并不能完全免除对犯罪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盗窃罪,而根据该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犯罪人经过检查、调查和审判后,被认定 guilty 的话,以及具体情况,行为人所挪用的公款的数额等,将面临不同的刑罚。
退回所挪用的公款可能会在司法判决中起到一定的减轻刑罚的作用,但绝不是完全可以规避刑事责任的手段。挪用公款并退回的行为虽然表现出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但仍然涉及到非法占有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对于这种做法,法律一直是予以严惩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退回挪用的公款可能减少了行为人的危险系数,但对社会和政府造成的清晰和实际的损失则无法消失。因此,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既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行为人的情况改变,同时也不能忘记最初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虽然退回所占用的资金可能会在司法判决中起到一定的减轻刑罚的作用,但是不能完全免去法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款不属于任何个人,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诉讼、刑罚和赔偿责任。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始终追求的是行为人的悔罪和道德教育,防止这种犯罪在未来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