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认定为侵占罪。侵占罪是指“犯罪分子占有公私财物,长期不归还,数额较大,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占有了国家的财产,将其用于个人的利益,对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挪用公款行为是构成侵占罪的。
在刑法上,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某一犯罪以前,在事实上进行的侵害行为或具备实施的物品、工具、资金、计划等,但还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换句话说,犯罪预备是行为人的一种准备行为,尽管它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它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特征。
那么,挪用公款是否具有犯罪预备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预备。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而不是一种准备行为。如果说犯罪分子预备挪用公款,那么他们已经在行动中,因为挪用公款并非一种预备性行为。因此,挪用公款一旦被实施,犯罪嫌疑人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
总之,在我国的刑法中,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违法程度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对于从事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应该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