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收取回扣都属于违法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简单来说,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或职权擅自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而收取回扣则是指职务人员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向供应商或合作方收取的非法返利。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机构中的职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公款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合法的用途,例如用于赌博、投资、消费等方面,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收取回扣则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贿赂行为,供应商或合作方向职务人员支付一定的非法回扣,以获得更多的合同订单或其他收益。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竞争的公平原则,破坏市场秩序,是一种商业犯罪行为。
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挪用公款是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侵犯;而收取回扣则是贿赂行为,是对商业正义原则的破坏。从追究的责任上看,挪用公款是国家机关或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收取回扣责任则是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收取回扣,都是违法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公司、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报警或举报,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