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未出现像美国那样的“共同抚养权”概念,即父母离异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责任。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由一方退缩抚养的,由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裁决,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确认后,由经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而经该委员会证明,行政区域内未发生争议,对该子女的抚养处理。因此,女儿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女儿和丈夫两人均没有较好的抚养条件,不能妥善照顾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那么可以由父母亲方面协商解决,要求由父母双方其中之一承担抚养责任。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协商,居委会可以出具证明,由其中负有完整扶养义务的一方负责抚养。但在实际操作中,女儿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也往往受到父母双方的影响,女儿和女婿的家庭关系如何以及父母对于孙辈关爱程度等因素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在解决女儿婚后抚养权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需要,注重父母双方的协商和沟通,避免对孩子形成负面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均不能妥善承担抚养责任,也可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援助。只有尊重孩子的利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才能使孩子得到最好的关爱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