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规定,挪用或者贪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财经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如果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而且,这也会对个人及其所在的机构或组织造成极大的声誉和形象损失,可能会导致其地位的降低,职业以及社会方面的各种不利影响。
通常情况下,被判刑或罚款的人会被要求返还挪用的公款,即进行经济赔偿。这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旨在恢复受害者的财务损失,并感化罪犯,促进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法律责任。所以,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人可以通过赔偿来减少一些惩罚,甚至可能减轻某些后果。
当然,是否要归还被挪用的公款,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罪犯不愿意归还,那么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拍卖等方法强制执行。但是,对于挪用公款罪,该犯罪行为影响到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财富,所以归还公款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总之,准备归还被挪用的公款可以表现出罪犯对于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之心,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但是这并不代表赔偿就可以消除所犯的罪行,挪用公款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