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挪用于自己或其他人的非法使用,情况严重者涉嫌贪污罪。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起讫日期以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时间为准,但是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1. 挪用公款罪犯在未实施完毕时被抓获,因此起算日期要以被抓获的时间为准。
2. 挪用公款罪犯在犯罪的过程中,有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要以最后一次挪用公款结束的时间为准。(例如:犯罪人员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2月1日之间借用公款,但是在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又用了一次公款,反复多次,此时应该以最后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为准)
3. 挪用公款的总金额非常大,不能一次性完成。这个情况下,起算日期要以挪用公款的最后一次完结时间为准,而不是总金额完成的时间。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起算日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挪用公款罪的起算日期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对犯罪人员的定罪量刑和刑期判决的决定,因此要非常严谨和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