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将其负责的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其他违法、违反职务的用途,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中的贪污罪之一。因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转,所以该罪判刑较重,一般不会判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挪用公款罪,法律允许判处缓刑。但是,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严重罪行,而且该罪刑期较长,因此不太可能判缓刑。如果判决书中确实判处缓刑,其时间一般不会少于一年,具体时间视具体情节而定,一般需要进行适当的定罪量刑裁量,以确保对犯罪人实行科学、公正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