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当由父母行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监护权做出变更决定,将其交由其他适当人员行使。因此,外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是合法的。
首先,如果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例如因精神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则此时可以由产生监护义务的亲属、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人员出面行使监护权。这种情况下,外公可以担任监护人,为孙子或孙女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教育。
其次,如果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那么子女的监护权也需要重新确定。在法律的视野中,外公也是子女的亲属之一,其情感上的关系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如果法院认为外公有能力并且有兴趣照顾未成年孙子或孙女,可以将抚养权交给外公行使。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在监护权方面存在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以依据监护权的最佳利益原则,作出有关抚养权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公能够证明自己拥有更好的家庭环境、更好的抚养经验,以及愿意为孙子或孙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法院有可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外公。
总之,外公可以作为未成年孙子或孙女的抚养人,但需要在法律程序下进行判定。在判定过程中,法院注重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