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归属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制,但是可以由集体决定分给村民个人所有。这是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来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居民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自治区(省)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所在地的乡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不得出售、赠与、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一方面,农村宅基地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归集体所有,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只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拥有宅基地的村民进行发放及管理,才能保证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另一方面,农民依法获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村民个人所有,由集体授权代表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承包耕种,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和宅基地管理费。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涉及到集体所有制和个人使用权之间的权衡。在实践中,要不断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积极探索村民依法依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新途径,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