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使用公共财物的人员,将公款挪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支配或者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常识和认知误区,一些人存在挪用公款罪的误解和误区,以下是几个误区案例:
1.认为公款为自己所有
2016年11月,广东省肇庆市纪委通报称,该市公安局盈利后的追缴、罚没和处理不当的款项,被19名负责人挪作自己或者违纪赠送给配偶、子女和同学。这些人干扰公款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2.使用公款却不结算
2016年12月22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某是该区一家单位的财务人员,使用现金即时结算的习惯,常常使用单位的公款进行个人开销,未能及时、准确反映收支情况。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
3.对于公款的使用认识不清
2017年1月,湖南省益阳市石鼓区财政局原局长谢某因吃喝嫖赌、滥用公车和挥霍公款被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了解,谢某的挪用公款金额达到69.7万元。谢某使用公款并不是为了个人牟利,而是旅游、购物等。事后,谢某认为使用的都是私房钱,忘了还要“廉洁用权”,对公款的使用认识非常不清楚。
以上案例表明,挪用公款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误解和误区包括大意起了改进组织或政治事情,没与公共资产极端对待,认为这些资产对自己是已知的,以及没有意识到公共资产的重要性等。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