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个人占有、使用、处分公共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经济犯罪,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是一些挪用公款罪的案例。
1.济南农商行原行长李振华案。李振华因为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落网。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存单、信托等方式,将行内多笔贷款以个人名义转入自己的账户,他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
2.广州市水务集团原董事长欧阳少华案。欧阳少华于2016年被检方控制,同年11月公开宣判。广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欧阳少华因涉嫌贪污罪罪名不成立,但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广州市公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光显案。此案于2018年11月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光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4.中共衡阳市委原书记杨广智案。杨广智涉嫌多种罪名受审,其中挪用公款罪是其中之一。检方指控杨广智在任衡阳市长期间挪用公款共计约1.78亿元,并指控他收受巨额贿赂。杨广智于2015年5月受审,同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县委原书记刘硕案。刘硕于2017年被查,2018年12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挪用公款一案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这些案例的通共特点是,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占有、使用、处分公共财物,大都是造成了巨额财务损失,涉及面极广,情节极其严重,都被认定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严惩将有力地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减少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同时也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