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后、离婚后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共同选择使用或者随其中一方所用的姓名。因此,女方在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后,理论上是可以选择更改自己的姓氏为孩子的姓氏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女性选择更改姓氏的情况相对较少。这与我国社会传统文化及现实情况有关。在传统文化中,姓氏代表一个家族的门第,是祖先留下的家风家训的象征,体现了家族的连续性。在现实情况中,许多女性在婚姻中失去了自我,经济地位下降,更改姓氏也容易被看作是对自我价值和社会地位的放弃。
因此,在选择更改姓氏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氛围,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决定。同时,无论选择何种方案,都应当注重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况下,女方应当尽可能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孩子创造更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这也是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