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大队有权力,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分配和管理的机构。宅基地大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部门,它的设置和工作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力。
首先,在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归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宅基地大队等)负责,放权到这些组织是对他们成立的合法性和权力的肯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农村宅基地大队也是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其权力机构体系也有规定,因此,宅基地大队有权利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分配和管理进行管理。
最后,农村宅基地大队肩负着农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农户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联系纽带。宅基地大队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对于宅基地的审批、分配和管理必须贯彻以农民为中心的理念,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这也是宅基地大队权力的来源和目的。
总之,农村宅基地大队有权力,它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具有合法性和权力,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维护农民利益是宅基地大队权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