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管的公款、经费,超过法定使用范围或者规定的待遇、报销标准、金额,用于支付个人开支、借贷、投资、赞助、旅游等活动,情节比较严重,构成刑法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挪用金额而被处以不同的刑罚。而挪用公款35万元的情况,属于挪用公款较为严重的情节之一。
挪用公款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是严重的,而且破坏了国家财政的规范管理。因此,在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后,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被定为挪用公款罪。而在实际审判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期,一般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罚金等级也会较高,明显呈现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惩罚力度。
总之,挪用公款35万元的行为,一定会被法律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罪责性。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犯罪,应该坚决依法惩治,保障国有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强化教育宣传等措施,提高全社会对于公款的用途及管理的认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