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公正,是指在离婚协议签订后,由具有公证人身份的公证员对该协议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进行认证或证明,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而房管局在离婚协议的公证方面,虽然可能会扮演一定的角色,但不一定具备公证的资格。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是由公证机构认定、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派,在行使公证职权时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公证职责的专门人士。而房管局只是一个地方事务机构,在具备公证员资格这一方面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从理论和权力分配的角度上分析,房管局并不具备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的职责和权力,更不具备公证员的资格。
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房管局可能会在离婚协议的公证中发挥一定作用。比如,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房产分配的问题,房管局可以在认证离婚协议时,对其所涉及的房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公证具备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同于房管局本身具备公证员资格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更不代表房管局对离婚协议的公证可以完全替代公证机构的职能。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的公证应该由专门的公证机构进行,而不应由房管局等地方事务机构来进行。当然,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离婚协议的公证能够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