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职权或工作机会为依托,将公共财产用于非公共目的、侵占、挥霍、浪费或者非法占有、私分等行为。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贪污盗窃”等,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未遂罪和既遂罪共存的犯罪类型,未遂罪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尚未造成犯罪结果,一般不予以惩处,只通过教育、预防等手段进行处理。而既遂罪指犯罪人已经完全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惩罚。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既遂的标志一般为被侵犯了国家、群众的利益,即已形成了损失。具体而言,既遂罪的标志有:
1. 已经取得或者占有公款或者公共财物,达到了犯罪的财物性要素。
2. 已经造成了损失或者带来了危害,达到了犯罪的危害性要素。
3. 已经实现了犯罪的故意要素,即犯罪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有意地实施了犯罪行为。
4. 已经达到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要素,即已经给国家和公众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既遂的标志主要在于是否形成了损失,只有在已经形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犯罪已经实施。因此,为了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必须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