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于解决离婚后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以达到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又能够和平解决离婚事宜的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双方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在和离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夫妻在协商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一方占上风的情况,比如说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如没有收入、文化教养水平低)、对协议的内容不熟悉或不理解、被迫签字或者表示不同意但被强行要求签字等,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这种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约定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比如在离婚协议中,一方承认离婚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实际情况,那么这种协议就违反了公共利益,是无效的。
三、约定有损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配偶之间的离婚协议不仅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
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某方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已婚的父母来说是违背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违背了抚养子女的法律意义,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
在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如果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这些原则,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双方要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