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职务期间侵吞、侵占、挪用、瞒报、骗取、私分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物遭受损失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是侵占国家财产,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公共服务系统。因此,挪用公款是需要严格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挪用公款和贪污共同构成了腐败行为,它们所涉及的金额和性质不同,法律适用也有所区别。在我国的刑法中,挪用公款属于滥用职权罪,如果数额较大的话也可视为贪污罪。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性质特别恶劣,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话,还会被判处死刑。
按照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宣判标准较宽松,只要数额达到2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就可以认定成立挪用公款罪。而对于特别重大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挪用行为,数额可能还不到这个标准,有可能会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职务侵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挪用的金额、时间以及情节等因素予以量刑,定量入罪。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的人员往往采取隐匿、编造伪证、搪塞推卸等方法来隐瞒其所作所为,但任何行为都有概率被揭露,因此任何明目张胆的挪用公款行为都将受到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的打击和制裁。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违法行为,对于涉及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也破坏了公共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应当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