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子女协议
甲方:拆迁安置房业主(赠与方)
乙方:子女(受赠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拆迁安置房赠与乙方,赠与方向受赠方转移房屋所有权,并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进行过户手续。
二、赠与房屋所管私人财物和家庭装潢等,甲方在赠与协议签署之前已全部清空,房屋内未留有任何野物、野石、杂物等;房了的现状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必须予以清理整理干净,不得杂乱无章。
三、赠与的房屋坐落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所辖范围内,甲方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进行声明;赠与房屋权属问题由甲方自己负责,若产生权属纠纷,甲方保证协助乙方查明真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确认,赠与的房屋系甲方通过参加政府安置、已享有产权的住房,无人占用和纠纷。为明确房屋的产权和权属关系,甲方需向受赠方提供有关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以确保受赠方顺利取得房屋物权证。
五、拆迁安置房屋的用途应以居住为主,并承认并接受因甲方与有关部门签署的《安置协议》中对赠与房屋用途的限定要求。受赠方应依法做好房屋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房屋发生的管理权费用、维修费用等由受赠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