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挪用公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共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用、非法使用、乱用或者挪走公款的行为,违反了财政制度,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规范、惩罚和制裁。
对于校长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起诉,对其进行处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还应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制裁措施,以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
总之,校长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财产和公正廉洁的管理。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责,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为社会公正与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