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挪用公款是指校长将本应用于学校公共事务、公共福利的资金、财产,挪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利益,以达到违法牟利的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贪污犯罪。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贪污犯罪属于官员犯罪的一种,相当于在利益交换方面公务员不遵循法律规范而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它具有下列的特征:
首先,这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校长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利益,而且对学校公共事务、公共福利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广大师生的生产、教学、生活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
其次,校长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道德的行为,校长在此行为中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度。
最后,校长挪用公款是一种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国家财产,因此被列为国家的刑事犯罪之一,其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法律规范,人民群众有权利予以追究和打击。
综上所述,校长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又扰乱了社会秩序,必须严肃处理、加强惩治。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全社会及教育机构方面,提高整体诚信度,减少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