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从法律上来讲,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负责管理、监督公有财物的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挪用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公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学校是公共机构,校长作为学校管理层之一,有着重要的职责和管理权力,负责督导学校的运作和使用公款。但是,如果校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不仅是违反职业道德,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可能会导致学校资金链断裂,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也是对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的严重损害和侵害。
校长挪用公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在司法审判中,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挪用的金额、持续时间、所挪用的财物等多个因素来判断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通过纪律处分、罚款、撤职等方式来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的,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调查、起诉及判决。只有这样,才能让公职人员不再挪用公款,切实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