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其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权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十分重要。在撰写离婚协议时,有四句话是特别需要避免的,否则会对离婚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离婚协议中不能出现“放弃一切财产分割权益”的表述。这是因为婚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联盟,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应该按比例分割。若协议中出现放弃财产分割权益的语句,一旦出现财产纠纷,对方完全可依据该协议主张权益,将自己的利益剥夺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其次,离婚协议中不能出现“子女抚养权倾向一方”的表述。协议中应该体现夫妻共同关爱子女的原则,协商出牵扯到子女生活的重要事项,如抚养费用、时间分配等。若协议偏袒其中一方,将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行为等方面,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离婚协议中不能出现“对方无法再次婚姻”的表述。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对方是否能够再次婚姻应该由自己决定。如果协议中硬性规定对方无法再次婚姻,等于是剥夺了对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离婚协议中不能出现“各自为政”的表述。离婚后双方依然有责任共同关心、照顾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就重要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此外,还需要共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各自为政的做法很可能导致财产问题的纠纷升级,让双方陷入无法解决的僵局。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需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并充分照顾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上四句不能出现的表述一定要引起关注,若发现这些表述,离婚双方要及时和离婚律师进行协商,避免在离婚协议上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