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决定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单位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归属于税款、纳税人的公共财产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示法律的威慑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决心。
首先,对于单位决定挪用公款的人员,必须进行立案调查,对其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取证清晰,确凿无疑。在调查中,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挪用公款的具体金额、时间、对象及其它详细信息,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罚。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的单位,应当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惩罚措施。根据《刑法》的规定,当公共机关侵吞、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或者引起较大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廉政风险,并处以罚款、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除了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支持公众举报行为,并加强对政府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
总之,单位决定挪用公款是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必须严肃认真地处理。只有在全社会共同的监督、监察下,在法规的约束下,才能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