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挪用公款主要包括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这两项罪名中,贪污罪一般指得是公职人员在职务上侵吞、侵占、骗取或非法分配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主要指的是非公职人员侵吞、侵占或是挪用国有、集体财物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挪用公款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那么通常会被认为是挪用公款罪,属于刑法中的轻罪或是减轻处罚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可以被判处一定时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或是两者同时实施。
具体来说,对于挪用公款不超过10万元的罪犯,法庭会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害人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这个过程需要遵循“量刑考虑从轻的原则”,即从罪行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罪犯的认罪悔罪程度、具体情节等方面入手,尽可能地寻找减轻处罚的情节。
举个例子,如果被告人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下,虽然罪行成立,但是在量刑时,法庭可以考虑到被告人是首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等情况,从而可以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教育和警告。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如果涉及到的金额很大,达到数十万元甚至更高,那么罪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将会更加严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制裁也将会更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