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将所管理、监管的公共财物、公共资金非法占有、使用或转移给他人的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由判决机关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究。挪用公款罪的情节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的实施手段和手法。挪用公款罪通常采用隐蔽、偷拿、虚报、侵吞、挪威的方式,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式或管理制度,且与公务员行使职权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二,挪用的金额以及其对公共财产的影响。挪用公款的金额越大、影响越严重,则其情节越重,应当给予相应的刑罚。
第三,涉及的职务和权利的大小。职务越高,权利越大,罪行对社会、对国家的损害也越重,则其罪行情节也越重。
第四,犯罪的主观恶性。这里需要分为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是否是蓄意故意,如果是,则其主观恶性更大;另一个是犯罪的动机,如果是个人追求不当利益,那么其罪行情节也更为恶劣。
以上几个方面是判断挪用公款罪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判决机关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根据罪犯的具体行为情况和犯罪后果做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