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的探视权是指离婚后,子女与另一方亲生父母或监护人之间的交往、沟通和探视权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的探视问题,是离婚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离婚协议上的探视权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接走子女。以下是详细解释:
首先,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探视权,是针对子女与亲生父母或监护人之间正常的探视与交流,不是为了便于另一方将子女接走而设定的。如果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者法院的判决,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接走他人的子女。否则,会触犯法律,并且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
其次,即使离婚协议中规定了探视权,父母或监护人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才能够探视子女。在中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探视未成年人,通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探视地点,并在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探视和交流。
最后,离婚协议上的探视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有具体的情况变更,例如一方移居他处或者有重大变故,需要重新协商和约定。而且,在进行子女探视时,需要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以及他们的意愿和需要,确保探视活动能够达到积极的效果。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保障子女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接走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约束下,合理地行使探视权,并严格遵守离婚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