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及《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山东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按照农村土地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数、土地质量等因素确定的。一般而言,山东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在60-1200平方米之间,具体范围如下:
1. 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规定面积的80%;
2. 自有建筑物的,宅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不少于60平方米,不超过150平方米;
3. 构筑物用地面积为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的30%;
4. 宅基地与田地、林地、草地相结合时,应当合理规划,适当增加不同用途的土地;
5. 宅基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置;
6. 宅基地的划拨、使用、变更等管理权应当遵守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总之,山东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大小应当以规划、土地质量、家庭人口、建房需求等因素为基准,提高利用效率,合理规划,确保每个农户都能够拥有合理的建房空间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