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必须要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需要加盖印章呢?下面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离婚协议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协商一致的事项。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双方可以选择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协商一致的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规来执行。
其次,从实际操作上看,很多地方的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也不同。一些地区要求双方必须要在民政局签署协议,签名或盖章都可。另一些地区则要求双方必须要在指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盖章或签名都需要公证通过。还有一些地区则采取电子签名或者录音确认的方式。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最好提前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需要加盖印章,主要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民政局的要求来执行。但是我们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加盖印章,并在协议书下方注明:“以上为本人真实意愿,已确认”。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