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拆迁农村居民的房屋而兴建的安置房。其拥有权属,可以使用权转让,但并不代表可以买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安置房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可转让。而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安置房确实有使用权转让的可能性,但是买卖不被法律认可。
农村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通常需要符合一些条件。对于居住在安置房的农民而言,可以将其 使用权转让给需要居住的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使用权:农民必须具备合法使用权,即拥有正式的宅基地使用权。
2. 省内转让:使用权只能在省内转让,不允许在跨省范围内买卖。
3. 按照规定报备:需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转让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不得牟利: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合法、公正、非牟利的原则下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是可以进行的,但是买卖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是因为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使用权转让。因此,如果想要转让使用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相关的程序,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