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接送、聚会等活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都有权利享有子女的探视权,但如果情况特殊,也可能由一方独自享有探视权。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重在具体规定双方的探视时间、方式、地点和费用承担等具体事项,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安全。具体可以约定以下方面:
第一,探视时间:离婚协议中一般需要具体规定两个方面的时间约定,一是探视开始时间,二是探视结束时间。在此基础上,可以再约定探视时间的频度和持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周一次探视或两周一次探视都是常见的时间安排。
第二,探视方式: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探视的方式,如亲自到达对方居住地探视,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短信等方式保持联系。此时需要明确探视方式的约定频度、时间和内容。
第三,探视地点: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探视的地点,如甲方/乙方居住地、公共场所等地点。
第四,费用承担:离婚协议中需要约定探视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由谁承担。可以约定双方各自承担探视费用,或由一方全额承担。
总之,在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时,要合法、公正、合理,维护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避免造成过度约束或滥用探视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