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挪用其职务上的财物或者违法支配、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该罪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侵犯了国家权威,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酌情从重或从轻处罚。如果该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后积极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赔偿已挪用的公款,能得到从轻处罚的可能。相反,如果该公职人员使用公款奢侈浪费,或者为了私利违反职责,或者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就应该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挪用公款7800元的罪犯,如果情节相对较轻,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但如果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悔改,那么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其财产。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切不能侵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保护好公共财物是其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