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在承担某些职责或代表公共机构或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将公共财产或资金用于自己或他人个人的目的,而且不通报或征得所在机构或单位的同意。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挪用公款因行为主体、数额大小等方面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分为下面几种情况:第一,因公以公之名的挪用公款、公物等的犯罪;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犯罪;第三,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凡是挪用公共资金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般来说,挪用公款金额较小的行为,通常被当作贪污罪审理,而挪用金额很大的行为则通常被认定为侵占罪。
挪用公款的刑罚一般有罚款、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数额较少的尚可被罚款、行政拘留等刑罚,但一旦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比较严重,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追缴挪用的财物或财产。
挪用公款是违法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也严重损害了人民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社会的公信力。所以,每个公共机构都应当加强管理,加强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权力设置,切实减少挪用公款等渎职违纪行为的机会。同时,也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