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丽江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原党委书记于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悉,于某在担任丽江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书记期间,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违规经营和私人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在中国,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一旦被判定挪用公款,将面临很长时间的刑期。同时,也会失去一切政治和工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的罪名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小。数额特别巨大的挪用公款,即挪用公款数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则被定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于某挪用公款导致被判定刑期5年的情况也被认为是数额较大的案件之一。总的来说,挪用公款行为对于国家和人民的损害非常严重,任何涉及到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国家治理的基本功能,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