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丽江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赵延华(时任市公安局局长)受贿案宣判。赵延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据了解,赵延华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干部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28万余元。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挪用案件共计1,044万余元,其中丽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共计703万余元被挪用。
丽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被挪用的事实,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保护和使用问题,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这样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加以严惩,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挪用公款是不容忽视的罪行,不仅会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会破坏公共资源的保护和使用,严重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性。因此,公职人员必须秉持廉洁从政的原则,恪尽职守,保护公共资源,不得有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加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