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裁判长,贵庭的各位评审和出庭的代理律师:
我是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抚养权纠纷提出上诉。
本案的事实是:原审法院作出了庭外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由被上诉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并规定当事人可以预付部分抚养费。但是,随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未按协议执行,违反了协议内容。
我代理的上诉人觉得,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认真考虑到被上诉人的不守信用行为,导致上诉人利益受到了侵害,并希望贵庭重新审理本案。
首先,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涉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必须由被判定为更有意愿、能力并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一方行使。而被上诉人的不守信用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发展,应该予以纠正。
其次,本案中的庭外和解协议属于一项合同,应该以一定的法律效力予以保护。但被上诉人未能完全遵守协议,此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最后,被上诉人由于未能遵守庭外和解协议,不但给上诉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上诉人希望贵庭能够恢复原告的抚养权,并且被上诉人要予以一定的处罚。
总之,上诉人认为庭外和解协议应该得到严格遵守,被上诉人应该负担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并使合同生效。希望贵庭能够重视本案,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以上是我的上诉意见,请贵庭判决后依法处理此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