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交党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法律上讲,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党费则是党员个人应缴纳的党员组织费用,不应由公共财政承担。因此,挪用公款来支付党费无疑是一种非法行为,违反了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
首先,从刑法上看,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挪用公款交党费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财产挪为私用,涉嫌贪污罪。
其次,从行政管理上看,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党员的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党员必须按期足额交纳党费,负担其它经批准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而公职人员则应遵守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妥善处理公共财产。挪用公款交党费显然与这些要求相悖,同时也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
总之,挪用公款交党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对此予以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同时,党员也应当遵守党章规定,自觉缴纳党费,不得将个人问题搞成组织问题,防止挪用公款等不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