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参与党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然而,如果在收取党费后挪用公款,则涉嫌违法。在我国,挪用公款是一种行政或刑事犯罪,属于滥用职权或职务侵占的行为。
一方面,党组织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党费资金账目清晰明了,并严禁挪用公款。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和使用的制度,明确党费的用途和范围,确保党费资金的合理利用。党费应当用于党组织活动、党员教育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不当用途。
另一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刑或处罚金。在党组织中,挪用公款更是违反党的纪律,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开除党籍。
因此,党员收取党费后挪用公款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纪律,也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信力。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尊重党费资金的用途和规定,为党组织服务,为人民服务。